[摘要]:大数据环境下,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。它不仅是一个技术和法律问题,也是一个信任问题。企业要得到用户的信任,需要优化组合非人格化和人格化信任,从三个方面与用户建立隐私保护的信任机制,即认知性、情感性和制度性信任。前两个方面针对各类互联网企业,强调企业应当提升能力,承担用户数据安全的社会责任;第三个方面针对平台型企业,强调信任与制度的互补性。与此相对,用户应当尽量避免情感性信任,争取认知性信任,坚持制度性信任。
[关键词]:隐私保护;大数据信任;社会责任;
来源《探索与争鸣》2017年12期
(作者赵付春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信息研究所副研究员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