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论“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”

发布者:前沿编辑部发布时间:2020-08-25浏览次数:26


[内容提要]: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在适用原则、明示机能等方面固然存在一定差异,但法条竞合中被排除的法条同样能够发挥作用,而想象竞合明示机能的实质在于法益侵害事实的查明与宣告。因此,只要斟酌具体法条的立法目的,确定具有减轻根据的封闭特权条款,认真查明全部的法益侵害事实,并在判决书中一一予以记载,在此基础上,从一重处罚即可。主张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学者提出的形式标准、“法益同一性”标准以及“不法包容性”标准,均存在致

命缺陷,结论流于恣意,而不可取。刑法分则中类似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”条款的大量增设,以及司法解释中比比皆是的类似表述,足以说明,除考虑具有减轻根据的封闭的特权条款优先适用外,竞合时从一重处罚即可,而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。

[关键词]:法条竞合  想象竞合  法益  从一重处罚

[作者简介]:陈洪兵,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