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摘要]:从文本来看,黑格尔哲学中的法不是我们通常所意识到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,而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维度的规范法。这种法奠基于自由之上。为此,对哲学的法的理解就需要正确把握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由概念。在黑格尔看来,只有自由将自身视为目的并将其作为终极目的,自由才是自身的标准和行动的指南,自由也就具有了客观性的尺度。这种自由的客观性构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。就此而言,自由本身就具有规范性的含义:一方面,它是自我构成的,是法之所以具有规范法的根源;另一方面,现实被规定为现存和本质的统一体,现实不仅包含有理性的因素,而且还必须得到外在的实现,现实之物也就内在地具有规范性的维度。在社会实践中,自由的现实化表现为制度,它规定着人们交往的规范性原则和形式,因而其自身具有能动性。正是由于自我处于某种理性的制度之中,并遵循制度的规则,自我才是理性的,自我的行动才是有理由的。
[关键词]:黑格尔 自由的现实化 制度能动性 法的规范性 理性与现实
[作者简介] :马晨,中共中央党校(国家行政学院)文史教研部讲师